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消费,减少现金支付和现金流量,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加强学校财务成本控制,防止财务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渝财〔2008〕26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主要是指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该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政和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者为重庆工商大学在职职工。学校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代理银行的相关规定,经相关单位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也可开立公务卡。
二、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统一组织教职工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五条 公务卡的开立,教职工如实填写“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交到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开卡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银行;发卡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办理并寄送公务卡到教职工个人所填联系地址处。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职工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坏,由职工个人及时到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通知发卡行补办。
第七条 学校有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银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要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校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最后以银行对教职工个人信用情况及其他综合评估后确定的额度为准。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九条 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向银行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财务处予以帮助。
三、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报销结算范围
学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机票、差旅住宿、招待费、培训费、会议费、办公电话费、车辆燃油及维修、政府采购中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等八项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 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在学校财务处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第十二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透支提取现金的,应当经过学校财务处批准。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透支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学校的有效证明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卡报销流程
(一)使用公务卡报销,不改变学校现阶段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三)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
(四)一项经济业务中,如果同时有转账结算、现金结算和公务卡结算的,应注明不同的结算方式,填制报销凭证审核报销。
(五)报销人员携带公务卡和报销单,到财务处进行报销。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卡报销时限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
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等,持卡人可能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有困难的,建议可通过建行工资卡(借记卡)与公务卡(贷记卡)绑定自动还款的方式进行,以免造成不良信用记录。
四、其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七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